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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等交通事故赔偿有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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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money_kuaixun 中性 重要性 65 发布: 2026-05-06 10:03
“开门杀”等交通事故赔偿有了司法解释 _ 东方财富网 财经 焦点 股票 新股 期指 期权 行情 数据 全球 美股 港股 期货 外汇 银行 基金 理财 债券 直播 股吧 基金吧 博客 财富号 搜索 行情中心 指数 期指 期权 个股 板块 排行 新股 基金 港股 美股 期货 外汇 黄金 自选股 自选基金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主力排名 板块资金 个股研报 新股申购 转债申购 北交所申购 AH股比价 年报大全 融资融券 龙虎榜 限售解禁 IPO审核 大宗交易 估值分析 首页 > 财经频道 > 正文 “开门杀”等交通事故赔偿有了司法解释 2026年05月06日 10:03 来源: 新华社 小 中 大 --> --> 东方财富APP 方便,快捷 手机查看财经快讯 专业,丰富 一手掌握市场脉搏 手机上阅读文章 提示: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您的 朋友圈 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机动车 租赁 、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一并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关于“开门杀”事故,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 综合 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文章来源:新华社) 文章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70 原标题:新华社权威快报|“开门杀”等交通事故赔偿有了司法解释 郑重声明: 东方财富发布此内容旨在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举报 东方财富网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 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描二维码关注 东方财富官网微信 沪股通 深股通 港股通(沪) 港股通(深) 热门资讯 特朗普称暂停“自由计划”行动 存储概念大爆发 这些股业绩亮眼 特朗普称暂停“自由计划”行动 港股结构性行情迎布局窗口 焦点专题 2026年全国两会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 第十二届Choice最佳分析师 OpenClaw刷屏 猪价刷新十余年低点 视频 一键关注财经大咖 热点推荐 巴菲特:当下市场的赌博投机风气已达到顶峰 澎湃新闻 464 人评论 2026-05-06 东方财富 扫一扫下载APP 东方财富产品 东方财富免费版 东方财富Level-2 东方财富策略版 妙想投研助理 Choice金融终端 证券交易 东方财富证券开户 东方财富在线交易 东方财富证券交易 关注东方财富 东方财富网微博 东方财富网微信 意见与建议 天天基金 扫一扫下载APP 基金交易 基金开户 基金交易 活期宝 基金产品 稳健理财 关注天天基金 天天基金网微博 天天基金网微信 东方财富期货 扫一扫下载APP 期货交易 期货手机开户 期货电脑开户 期货官方网站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 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 关于我们 可持续发展 广告服务 供应商平台 联系我们 诚聘英才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征稿启事 友情链接
分类: 市场行情